北仑农商银行丰收信福202206F期封闭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时间:2022-03-16

重要提示:

一、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三、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理财产品相关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相关的投资收益由投资者获得。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本理财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

四、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对本理财产品的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 本理财产品同时适合于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和无投资经验的投资者;

六、 主要风险列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详见《风险揭示书》);

七、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八、 投资者在认购本产品前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下面产品风险评级和相关描述,为本行内部资料,仅供投资者参考:

根据本行内部风险评级标准,本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PR2(中低风险)。该类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本行不承诺本金保障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适合较低收入、投资经验较少、风险偏好较低、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

1、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北仑农商银行丰收信福202206F期封闭净值型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代码、产品登记编码

FSXF8250002206FFJC3208222000014(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风险评级

PR2(中低风险)(本产品风险评级仅是本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

适合客户类型

经本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预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3000万元。本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投资者

指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

认购起点金额

个人投资者1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理财期限

92

理财产品成立日

2022324

理财产品到期日

2022624

拟销售地区

辖内各支行网点

业绩比较基准

3.35%。(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该动态业绩比较基准将按周在本行网点公告。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本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点。本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产品募集期或预约申购期首个工作日的本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该利率不随投资周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存款利率而调整。)

理财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费用包含销售管理费、产品托管费以及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本行有权按投资周期从理财资金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

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投资收益分配

将于理财产品到期后进行现金分配。所分配的投资收益将以理财产品的单位份额净值计算所得。

提前终止

如发生本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本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客户资金到账日

正常兑付情况下投资收益及理财本金将于理财产品到期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到帐。理财产品到期日至投资者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理财产品销售银行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

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资金托管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公司简介:兴业银行系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首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于19888月正式开业,2007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于20005月开业。开业以来,秉承以人为本、同心兴业的核心企业文化理念,内控管理健全规范,业务创新与管理创新并举,综合实力和经济效益同步提升,各项业务取得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目前已在浙江省内的杭州、温州、台州、义乌、嘉兴、绍兴、湖州地设立44家分、支行。)

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有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

理财产品税费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

2、认购

2.1  认购期间:2022317日至2022323日。

2.2  认购期间内投资者先到先得,认购期间募集资金累计金额接近预期规模上限后,本行有权酌情停止接受认购,认购期间提前结束。

2.3  认购期间,认购申请日理财产品销售银行经办行营业场所规定的交易截止时点之后不得撤销认购申请。

2.4  认购起点金额:个人投资者1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机构投资者50万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2.5  认购价格: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元。

2.6  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2.7  认购费率:0

2.8  认购办法

2.8.1 个人客户

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在本银行开立的存折或借记卡,并在存折或借记卡账户内存有足额认购金额,填写《北仑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认购。

个人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通过本银行的风险偏好测评,并在《北仑农商银行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上签字确认。

2.8.2 机构客户

机构客户经办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法律或章程规定需有权机构授权的则必须提供相应的授权书至本银行营业网点认购。经办人需填写《北仑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法人章。

2.9 北仑农商银行有权于认购日扣划或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认购资金。

2.10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按活期计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本金。如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北仑农商银行将退回投资者理财本金,并在认购期间按活期利率计息。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认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3、理财产品的成立

3.1 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或北仑农商银行提前结束认购),募集资金累计金额达到30万元(下限)。

3.2 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成立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3 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时,若认购期内理财份额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30万元;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本行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书规定向购买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本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时,本行将在认购期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认购资金。

4、理财产品的赎回和提前终止

4.1 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投资者无权申请该产品赎回,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

4.2 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北仑农商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如果北仑农商银行决定提前终止该产品,将在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5、投资范围及投资管理

5.1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及其它银行间资金融通工具;(2)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短期投资工具;(3)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托计划(受益权),基金、证券和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等其它金融资产及其组合。

5.2 各投资资产种类占总资产原则上的投资比例(注: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投资比例可能会进行适当调整)

资产种类

现金、存款类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银行同业存放等资产,债券类资产

投资比例

0-20%

80%-100%

5.3 特别提示:本行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比例可在不影响客户权益、产品风险评级的前提下合理浮动。因市场变化和投资周期理财资金大幅变化等情况可能在短期内使投资比例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配置限制,此时这种情况不视为违反投资比例的规定,但本行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配置策略要求。

5.4 对以上理财投资标准、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本行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相关内容以本行通过各营业网点或本行公众号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本行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本行公众号发布变更公告。

5.5 本行按照法律法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本行不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本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6、产品估值

6.1

(一)估值日

本产品估值日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于下一周最新一个工作日公告。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四) 估值方式

1.   根据监管规定,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债券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根据监管规定,应使用市值法估值的债券类资产,按照市值法估值;

2.   存放同业、回购、拆借等同业资产按照账面成本加上最近一次付息日至估值日止的应计利息估值;

3.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4.   货币基金以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5.   资产管理产品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份额净值的,按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资产管理产品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收益率的,按成本估值,按收益率计提收益。

6.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在监管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使用成本法估值的资产,按取得时的成本用成本法进行估值;根据监管规定,应使用市值法估值的资产,按照市值法估值;

7.偏离度管理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估值对象的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产品因资产净值背离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产品管理人可以对产品资产净值按公允价值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稀释或者不公平的结果,产品管理人可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做相应调整。

6.2 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本行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6.3 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银行理财管理人最新的约定估值。

6.4 如估值方法发生变更,本行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本行公众号发布变更公告。

6.5 产品净值公告: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公告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产品份额净值,银行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该估值日及公告日。

7、理财收益与分配

7.1 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3.35%(年化收益率)。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本行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本行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产品说明书的公告。

7.2 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的计算

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理财产品净值/理财产品份额

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净值,客户按该单位份额净值进行到期、提前终止时的分配。

客户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本金和收益=客户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持有产品份额×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产品单位份额净值

7.3 理财产品费用

7.3.1 销售费:本理财产品销售费为年化0%

7.3.2 托管费:本理财产品托管费为年化0.01%

7.3.3 估值外包服务费:本理财产品估值外包服务费为年化0.005%

7.3.4 管理费:投资资产组合净值扣除销售费、托管费、估值外包服务费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时,本行有权收取投资管理费。本理财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100%纳入我行浮动管理业绩报酬,于产品结束时收取。若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等于或小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销售管理费、产品托管费、估值外包服务费之和,本行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7.4 理财产品兑付

7.4.1正常兑付

投资者持有产品到期,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及收益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兑付。本行在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本金及收益分配。

7.4.2 非正常情况

如果发生理财产品所投资金融工具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等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本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本行营业网点和公众号公告兑付方案。

7.4.3 理财产品延期时投资者所得收益

理财产品到期后,若因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金融工具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此时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仍按照投资收益测算条款中的计算公式计算。

7.4.4 展期条款

本行有权利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对本产品期限进行展期,如发生上述情形,本行将于产品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在本行营业网点和公众号公告展期方案。

7.5 投资者资金到账日: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

7.6 税收规定:本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但若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时,本行将进行代扣代缴。

7.7 适用的节假日调整惯例: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投资者资金到账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

8、提前终止

8.1 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目的不能实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销售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销售银行将于提前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和公众号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8.2 理财产品销售银行对外公告的提前终止日,为本理财产品的实际到期日。

8.3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投资收益和理财本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按照本说明书第7.2条执行。

9、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您应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谨慎投资。详见《风险揭示书》。

10、客户权益须知

10.1 信息披露

10.1.1 本行将在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行营业网点和公众号点向客户发布一次理财产品清算公告。

10.1.2 理财产品成立、提前终止或不能成立,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将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行营业网点和公众号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10.1.3 本产品存续期间,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将按周在本行营业网点和公众号发布理财产品净值。

10.1.4 本产品存续期间,本行将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和公众号发布关于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变更等相关信息。

10.1.5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本行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本行将及时在本行营业网点和公众号发布信息公告。

10.1.6 外部合作机构如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理财资金托管银行应按照相关合同按时向我行披露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10.2 投诉方式

如投资者有投诉或建议,请将您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或建议内容告知客户投诉热线,我们将及时向您反馈或作进一步的沟通和了解。本行理财业务投诉热线:0574-86965857

10.3 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详见条款2、认购。

10.4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参看《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提示内容。

特别申明:

1、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作为本行向客户支付本产品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本行实际支付为准。客户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2、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本行所签订的理财产品文件的一部分,请认真阅读。

3、本《产品说明书》由本行盖章,投资者须填写相应的业务凭证。但这不意味着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已经成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书》共同规范投资者与本行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最终解释权归本行。

□  本人已阅读以上产品说明书

客户签章(个人):                                      销售(机构)签章:

                                                  (加盖经办机构业务公章

客户签章(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